(2017)豫0522执603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603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德路南段钢材市场-23号。组织机构代码:56981786-7。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蓟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8071687-3。法定代表人陈进雄。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7账户内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67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