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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功与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功,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238号原告刘文功,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陈旭,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梅,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功与被告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功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文功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