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美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美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293号申请人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尊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美运,女,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美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美运存款本金1735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兵审判员 季楠审判员 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