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丽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丽君,女,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2016年8月19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17年4月1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次日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丽君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丽君于2016年8月18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恒安路南国都会中商平价超市一楼麦当劳餐厅内,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0颗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搜缴上述交易的物品。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0.96克。公诉机关认为朱丽君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朱丽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丽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丽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曾羁押的4日予以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姚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