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辰诉被告鲁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辰,鲁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2561号原告:赵辰,男,1977年09月0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正街**号。被告:鲁涛涛,男,1985年0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岳兴村*组。原告赵辰与被告鲁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涛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鲁涛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4日,被告鲁涛涛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赵辰还信用卡贰仟元整(¥2000元)借款人鲁涛2016年7月24日”。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脱一直不予归还。被告鲁涛涛未作答辩。原告赵辰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鲁涛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赵辰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赵辰于2016年7月24日书写的借条与证人潘雨彪、曾乐乐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款人鲁涛即被告鲁涛涛,其于2016年7月24日向原告赵辰借款2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鲁涛涛向原告赵辰借款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鲁涛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赵辰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鲁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侠审 判 员 张艳君人民陪审员 阴晓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