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返寻味农庄、傅名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返寻味农庄,傅名友,文保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6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返寻味农庄,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远丰围岗旧砖厂,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607080332。经营者:邓世珩,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李锡国,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宁,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名友,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路华,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保成,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返寻味农庄(以下简称返寻味农庄)因与被上诉人傅名友、文保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一、限返寻味农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傅名友赔偿119016.9元;二、驳回傅名友的其它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94元(傅名友已预交),由傅名友承担2290元,返寻味农庄承担1104元。返寻味农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2.改判返寻味农庄对傅名友本次受伤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和其他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傅名友、文保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返寻味农庄与文保成为承揽合同关系,傅名友与文保成之间为雇佣关系。返寻味农庄将自建房屋的零散修缮事宜发包给文保成,文保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雇请人员的劳动完成工作,与返寻味农庄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傅名友及相关证人除了文保成外均不认识返寻味农庄,亦未跟返寻味农庄做过任何接触,原审法院直接排除了《借款单》及《借款证明》,对本案事实认定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傅名友是文保成雇请的人员,并按文保成的指示提供劳务,二者之间符合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傅名友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依法应由文保成承担。二、案涉地点建筑物属于平层临建,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返寻味农庄对文保成的选任没有过失,也没有指示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对于责任承担划分有误,傅名成对于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文保成作为傅名友的雇主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庭审中各方亦有确认事发当天中餐时傅名成有喝酒,且其使用手脚架是自己所有,傅名友自行要求切除手脚架一部分,并未卡住,没有做好完全保障措施,文保成未履行安全保障提醒义务且未阻止傅名成的危险上工行为,存在一次过错。四、傅名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相关损失,一审法院确认其主张并无依据。傅名成、文保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返寻味农庄的上诉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返寻味农庄应否对傅名友的是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返寻味农庄主张其将零星临时建筑项目发包给文保成,再由文保成聘请包括傅名友等人进行施工,但返寻味农庄对此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从查明的事实,文保成负责打墙,傅名友负责泥水项目,按各自工程量领取相应工程,并未有证据证明文保成对傅名友存在组织、管理的关系,原审认定文保成与傅名友等人是在涉案工地为返寻味农庄提供劳务的临时施工人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认定返寻味农庄应对傅名友的是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原审结合返寻味农庄与傅名友的过错程度,认定返寻味农庄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原审对案涉各项赔偿项目的认定、处理得当,本院不再赘述,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返寻味农庄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东莞市虎门返寻味农庄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艳君施淑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