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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特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本乙、单汉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本乙,单汉球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特107号申请人:刘本乙,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人:单汉球,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人刘本乙、单汉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人称:2017年9月26日19时,单汉球驾驶的粤S×××××号小轿车与刘本乙驾驶的电动车在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段发生刮擦,造成单汉球驾驶的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9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本乙一次性赔付单汉球车辆维修费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双方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