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40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某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彭某某没��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