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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末、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末,华敏,何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末,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华敏,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何良花,女,195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涛,男,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末与被执行人华敏、何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华敏,何良花于2018年5月30日前付10000元,6月30日前付15000元,余款139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案件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周末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执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