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辖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燕、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燕,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燕,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付燕因与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9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付燕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发生过业务关系,且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涉及其工作人员的诈骗案,被上诉人涉嫌非法经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其公司推出了提供垫付消费的“垫付宝”服务,付燕为“垫付宝”用户,因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付燕垫付消费款后付燕逾期未还,从而形成诉讼。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第六条约定:“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载明“本合约一式两份,在山东惠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该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约所涉山东惠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泰安市岱岳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约签署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