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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于新门、陈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新门,陈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4145号原告:淮安市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1809室。法定代表人:皇元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新门,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陈兵,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淮安市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新门、陈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淮安市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