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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艳文、王福霞与李彦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文,王福霞,李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文,男性,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王福霞,女性,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彦国,男性,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文、王福霞与被执行人李彦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1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王明东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