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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跃辉申请执行赵娟、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辉,赵娟,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李跃辉,女,汉族,1959年5月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赵娟,女,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赵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跃辉与被执行人赵娟、石棉县恒远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