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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良英、黄良英诉称李火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良英,黄良英诉称李火才,李火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民特15号申请人:黄良英、女、1970年10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李火才,男,1963年2月16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人黄良英诉称李火才于2012年6月21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李火才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李火才,男,1963年2月16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黄良英与申请人李火才夫妻关系。被申请人2012年6月21日在本市新法制报刊登寻人启示,但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10月12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李火才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火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良英为了便于处理家庭事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的申请李火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火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慧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