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莉莎与刘振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莎,刘振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718号申请执行人:陈莉莎,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刘振初,男,汉族,194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陈莉莎与被执行人刘振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振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陈莉莎,申请执行人陈莉莎对被执行人刘振初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078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处置了属被执行人刘振初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房产,共计执行得款1020000元,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218820.81元。对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物,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其确定地址,故暂时无法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振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218820.81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2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