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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陈海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陈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85382065-X。负责人:林钧,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海帆,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海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帆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