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光涛与被执行人张伟久、程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涛,张伟久,程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涛,男,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永新路2号。被执行人:张伟久,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老虎岗村梁家畈。被执行人:程桂玲,女,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老虎岗村梁家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涛与被执行人张伟久、程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伟久、程桂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刘承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