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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秋莲与蒋本力、李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莲,蒋本力,李小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389号原告:王秋莲,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明(系王秋莲的丈夫)。被告:蒋本力,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李小梅,女,住萍乡市莲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19号云龙公寓。法定代表人:赖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王秋莲与被告蒋本力、李小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秋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秋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秋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秋莲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罗 斯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