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101号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2000089844。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同利,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河海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78907436。法定代表人:裴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000万元。2017年10月2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龙湖基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