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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卢洪丽与陶文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丽,陶文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790号原告卢洪丽,女,1974年2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谢宇威,系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陶文祥,男,1976年3月3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卢洪丽诉被告陶文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卢洪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洪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洪丽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