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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欣与杨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杨峰,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561号原告:陈欣,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杨峰,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第三人: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16号东方恒星园缓建项目/栋2层1室。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斌、孙运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欣与被告杨峰、第三人武汉明天城市快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欣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欣负担。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