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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金博与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博,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047号原告陈金博,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朱小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181号荣城小区第065栋2单元6层0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4898918H。法定代表人王恒,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赵秀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博诉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区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河南省濮阳市胜利东路181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安塞县,因此请求将本案移交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系河南省濮阳市,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安塞县,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河南海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劳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