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致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致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946号原告:青岛致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巍,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致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致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致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致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洪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