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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月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妙,洪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妙被执行人洪建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8民初18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建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建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建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洪建朋(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4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林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