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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涛与张伟、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张伟,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外贸商务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465201XN。法定代表人:侯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120516626F。法定代表人:张子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