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国军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和政县,住所地和政县。2003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映德。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军及其辩护人李映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军与被害人法某之女马某1麦于2014年招赘共同生活。2017年2月被告人王国军与岳父马应祥发生打架,马应祥将王国军致伤,王国军离家出走。2017年7月5日王国军回到家中,与岳母法某发生争吵,王国军拿起放在厨房门口的一把斧头,将家中的铝合金门5扇、窗8扇、门窗玻璃13块、冰柜一台、写字台1张、茶几1张、洗衣机1台、梳妆台1张、六开门衣柜1个、面柜一个、烧水壶1个、锅3口等物品砸坏,后王国军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7月11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国军毁坏的财物价值为11690元。审理中,被告人王国军赔偿了被毁坏财物的赔偿款11690元,但被害人拒绝领取。被告人王国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被其砸坏的冰柜、茶几、洗衣机、梳妆台、衣柜是自己结婚时个人买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无罪,理由如下:一、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毁坏的不仅仅是被害人所有的财物,而且有自己的财物。被告人入赘到法某家与马某1麦结婚,为和马某1麦结婚准备的梳妆台等及以后购买的财物,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毁坏个人所有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被告人毁坏的财物有的并没有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如面柜等还可以使用。不分清哪些财物是被毁灭的,完全丧失其价值,哪些被损坏的并没有完全丧失其价值,就对其毁坏的财物的价格认定产生严重影响,价格认定失去真实性和客观性。综上两点,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要具备主客观要件,还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要件。本案中,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2017)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三、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要与其他证据综合考虑采信,不能仅凭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害人的损失。四、被告人是招女婿,系家庭成员。由于一时的冲动毁坏了财物,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并非泄愤报复,对被告人的行为以犯罪处理,不利于化解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并且缴纳了11690元的财产损失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斧头一把;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价格认定明细表、结论书、说明函,(2003)临州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证人马某1麦、马某2、罗某证言;被害人法某陈述;被告人王国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军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家庭共同财产,价值11590元,其中冰柜、茶几、洗衣机、梳妆台、衣柜等物品价值4100元,可以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从毁坏的财物总价值中剔除,剔除后的其余财物价值7590元,应当认定为他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的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国军毁坏的梳妆台等财物系其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毁坏的个人财产价值应当从故意毁坏财物的金额中剔除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剔除冰柜、茶几、洗衣机、梳妆台、衣柜的价值后,被告人毁坏的财物价值仍然超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起点金额5000元的标准,故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无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国军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国军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需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文胜审 判 员  李永吉人民陪审员  武圣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