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8民初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兰玉、张林等与谢英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兰玉,张林,谢英明,廖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93号之一原告:郑兰玉,女,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张林,男,199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谢英明,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廖细英,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郑兰玉、张林与被告谢英明、廖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郑兰玉、张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英明、廖细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兰玉、张林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兰玉、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兰玉、张林负担。审 判 员  蔡艳艳人民陪审员  曾 聪人民陪审员  郑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