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代洪与黄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洪,黄梦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民初1881号原告:张代洪,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梦梁(曾用名:黄梦良),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代洪与被告黄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代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梦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梦梁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归还。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被告便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定于2017年6月30日偿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梦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代洪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整),订于2017年6月30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梦梁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据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持有该《借条》原件,同时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期,故被告作为债务人有偿还该借款本金30000元的义务。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梦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代洪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梦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伟审判员 何春燕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