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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增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2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恒泰商场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11755Y。法定代表人:常学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增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增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16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6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