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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莱芜耀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莱芜耀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4238号原告: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法定代表人:赵涛,董事长。被告:莱芜耀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李耀华,董事长。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跃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莱芜耀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二、冻结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