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翁江西、翁小云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江西,翁小云,巫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被执行人:翁江西,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翁小云,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巫文良,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江西、翁小云、巫文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0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