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163号原告:辛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