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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163号原告:辛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