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双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404号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向建新。李双聚,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金山村。刘美丽,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金山村。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李双聚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行执字第9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行执字第92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