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071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峰申请执行夏洪春、夏志强、唐乾坤、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峰,夏洪春,夏志强,唐乾坤,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071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XX峰,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城河北街。被执行人:夏洪春,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育才西路。被执行人:夏志强,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育才西路。被执行人:唐乾坤,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育才西路。被执行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住所地蓬溪县火车站社区五组。负责人:夏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唐乾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乾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乾坤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