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熊小平、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平,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熊小平,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法定代表人王仁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8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熊小平支付货款728670元及利息11446.19元(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以7286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43元,申请执行费96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5348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