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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密灵、福州市阳光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密灵,福州市阳光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密灵,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福州市阳光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丁芳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密灵与被执行人福州市阳光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5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将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88号阳江瑞景三期29#楼102复式单元、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88号阳江瑞景三期29#楼地下1层02储藏间的产权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0元。执行中,本院了解上述房产已被地税部门在先查封,无法进行过户。本案相关情况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标的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