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张仲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张仲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53号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负责人:张占志,代理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仲新,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仲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计50元,由原告阜城县王集乡张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