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凤琴、刘家国与董应词、叶琼、董应乐、襄阳汇东科技有限公司、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琴,刘家国,董应词,叶琼,董应乐,襄阳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黄凤琴,襄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家国,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董应词,浙江省人。被执行人:叶琼,襄阳市人。被执行人:董应乐,浙江省人。被执行人:襄阳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董应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法定代表人:董应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家国、黄凤琴与董应词、叶琼、董应乐、襄阳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董应词、叶琼、董应乐、襄阳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城汇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