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宗明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宗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053号原告:蔡宗明,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原告蔡宗明与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蔡宗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宗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宗明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