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耿从云、安庆市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从云,安庆市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从云,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被执行人:路昌明,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耿从云与安庆市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庆市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