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开进、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进,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周开进,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1号。负责人:陈卫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开进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执1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