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定边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定边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352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被告定边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常某某诉定边县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