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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青珍、胡安英等与吴长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长超,王青珍,胡安英,刘路,刘洋,刘争,胡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长超,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军,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珍,女,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英,女,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路,女,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争,男,199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安祥,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长超因与被上诉人王青珍、胡安英、刘路、刘洋、刘争、胡安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7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长超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辖区内,故邳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二十一条、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吴长超虽然居住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但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胡安祥居住在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汉城公寓12-2-502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王青珍等选择向胡安详的居住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吴长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