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小全、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小全,王伟,刘阳子,杨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235号申请执行人:温小全,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执行人:刘阳子,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执行人:杨扬,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我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刘阳子、杨扬银行存款11050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