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晏树波与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桂芝、王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树波,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桂芝,王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晏树波,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会发镇。被执行人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会发镇。法定代表人崔桂芝,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崔桂芝,女,汉族,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会发镇。被执行人王金生,男,汉族,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会发镇。本院在执行晏树波与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桂芝、王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桂芝、王金生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方正县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桂芝、王金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亮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晓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