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焦作市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焦作市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698号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焦作市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2999号亿祥东郡会所5楼。法定代表人:李留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丽丽,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调解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