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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谢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将位于秭归县两河口镇两河村的房屋过户给申请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某位于秭归县两河口镇两河村的房屋过户��申请人周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