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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博采广告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汉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博采广告有限公司,长春市汉生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13号原告:长春市博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董继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事,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汉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律师。原告长春市博采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汉生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博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博采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博采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尤文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