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黄锦镜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锦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督7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鹏,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锦镜,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76257.53元(包括本金74338.69元、利息1892.56元和罚息26.2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于2017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本案支付令,但该支付令发出至今超过三十日仍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法已自行失效。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罗书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雅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