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宋寿森与张淑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寿森,张淑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宋寿森,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张淑范,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申请执行人宋寿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淑范给付3154.49元,给付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8月4日利息。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淑范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淑范自动履行义务,给付欠款3154.49元、利息6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淑范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崇镇审判员 杨俊生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日根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